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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新聞

江西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發布時間:2024-10-11 13:4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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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氫能展獲悉,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發〔2024〕7號)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工作要求,按照《交通運輸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交運函〔2024〕390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補貼范圍

本細則所稱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是指報廢老舊城市公交車,并購買納入《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

本細則所稱更換動力電池是指對老舊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動力電池進行全套更換,更換后的動力電池應在2024年1月1日后生產,質保年限不低于5年,且滿足GB38031—2020《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并符合行業管理部門關于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動力電池更換事項公告要求。

補貼資金支持車齡8年及以上,即2016年12月31日前(含當日,下同)注冊登記的城市公交車車輛更新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動力電池更換。

二、補貼資格

(一)申請人資格要求

申請人應為依據《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江西省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規、規定等,通過特許經營、許可等方式,在我省依法取得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經營權的企業。《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含“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在有效期內且經營狀態為“營運”。

(二)車輛更新補貼資格要求

1.報廢老舊城市公交車應符合以下條件:

(1)在我省依法取得《道路運輸證》且車輛經營范圍含“城市公共汽車客運”。

(2)《機動車登記證書》首次注冊登記時間在2016年12月31日前。

(3)能提供報廢車輛《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和《機動車注銷證明》,《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和《機動車注銷證明》應在202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且《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應由有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開具。

2.新購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應符合以下條件:

(1)能提供新購車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且車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機動車登記證書》應于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

(2)《機動車登記證書》記載的車輛所有人為我省具備申請資格的城市公交企業,車輛使用性質為“公交客運”,燃料種類為“電”“混合動力”“氫”等。

(3)納入《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等其中之一。

(三)更換動力電池資格要求

1.應對車輛動力電池進行全套更換。

2.更換動力電池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首次注冊登記時間在2016年12月31日前,燃料種類應為“電”或“混合動力”等。

3.更換動力電池車輛所有人應為我省具備申請資格的城市公交企業,且依法取得經營范圍含“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道路運輸證》,證件在有效期內且經營狀態為“營運”。更換動力電池證明應于202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

4.更換的動力電池應在2024年1月1日以后生產,質保年限不低于5年,且滿足GB38031-2020《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符合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關于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動力電池更換事項公告的相關要求。

三、補貼標準

(一)車輛更新補貼

根據更新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車長類型確定補貼標準,并對更新為低地板及低入口、氫能源車型的予以適當傾斜。具體標準如下:

車長

6米以下

6-8米
(含6米)

8-10米
(含8米)

10-12米  (含10米)

12米及以上

補貼標準

5萬元/輛

7萬元/輛

8萬元/輛

9萬元/輛

10萬元/輛

更新為低地板及低入口車型的,在以上補貼標準基礎上增加2萬元/臺;更新為氫能源車型(含氫燃料電池車型)的,在以上補貼標準基礎上增加4萬元/臺。

(二)更換動力電池補貼

全套動力電池更換補貼為4.2萬元/輛,且每輛車補貼金額不得高于新購動力電池價格的50%。

四、申請材料

(一)車輛更新所需材料

1.《江西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車輛更新明細表》(附件1)。

2.報廢車輛《道路運輸證》(免提交)、《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等佐證材料及復印件,佐證材料應包含首次注冊登記時間、車輛號牌、車輛識別代號等信息。

3.新購車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等佐證材料及其復印件,佐證材料應包含首次注冊登記時間、車輛識別代號、車輛品牌、車輛型號、動力類型、車長(米)、生產廠商等信息。

4.新購低地板及低入口車型、氫能源車型的應補充提供相應佐證材料。

5.申請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免提交)、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等。

(二)更換動力電池所需材料

1.《江西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動力電池更換明細表》(附件2)。

2.更換動力電池車輛《道路運輸證》(免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等佐證材料及其復印件,佐證材料應包含車輛號牌、車輛識別代號、動力類型、首次注冊登記時間等信息。

3.舊動力電池種類、容量、生產日期、電池包數量及編碼和新動力電池種類、容量、生產日期、質保期、電池包數量及編碼、發票等佐證資料。

4.動力電池更換合同(含動力電池安全合規性要求)和驗收證明等佐證材料。

5.申請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免提交)、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等。

五、申報流程

(一)申請人應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后,及時向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補貼資金申請及相關材料,截止日期為2025年1月20日。屬地管轄權限由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結合實際確定。

(二)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報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復核。涉及企業《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道路運輸證》的相關信息應通過運政管理信息系統進行核對。企業提交的材料應真實完整,符合本細則要求的,予以審查通過;材料不齊全、不完整或不清晰無法辨識的,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要求,補正后符合本細則要求可以通過審核。申請人應在2025年2月10日前按要求補正有關材料,逾期未完成補正的視為不符合本細則要求。

(三)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對不符合本細則要求的,退回申請單位并書面告知不符合的具體原因;對所提交的信息真實完整且符合本細則要求的,應予以審核通過并確定補貼金額,在2個工作日內向市級財政部門提出資金安排建議,同步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

(四)市級財政部門收到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的資金安排建議,在5個工作日按程序將補貼資金撥付至申請人。

(五)各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于每月5日前向省交通運輸廳上報轄區內上月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補貼情況統計表(附件1、附件2和附件3),并于2025年2月20日前,報送轄區內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補貼總體情況。

(六)政策實施期結束后,省級財政部門與各地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要求進行清算。

六、績效管理與監督

(一)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按照職責分工指導各設區市相關部門對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資金實施績效管理和監督。各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要求做好績效目標管理、績效監控、年度績效自評等工作。

(二)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認真審查申請企業提交的補貼資金申請,并負責對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加強監管,各地財政部門對資金撥付情況加強監管,確保資金安全、及時發放。嚴禁偽造、變造、倒賣相關證明文件以及騙取補貼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一經發現,取消補貼資格,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嚴肅懲處。

(三)各地不得要求將報廢公交車和報廢動力電池交售給指定企業,不得另行設定具有地域性、技術產品指向性的補貼目錄或企業名單。

七、其他事項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按照職責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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