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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30日,工信部發布關于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改后的政策已經于2020年7月1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16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如下: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令
第54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已經2020年7月1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16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部長 苗 圩
2020年7月24日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的決定
為更好適應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作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五條第(三)項中的“設計開發能力”。
二、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的生產情況、監測平臺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有《準入審查要求》所列要求發生重大變化、生產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產品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以及違法行為等的,應當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
三、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的“12個月”修改為“24個月”。
四、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擅自生產、銷售未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五、刪除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六、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附件中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準入審查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申請書》《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予以修改(見附件)。
本決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解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的決定》解讀
7月2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4號)。為了更好地理解和執行《決定》,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負責同志對《決定》進行了解讀。
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的背景是什么?
為規范新能源汽車生產活動,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促進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我部于2017年發布實施《準入規定》。《準入規定》發布實施以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能力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有效提升,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取得積極進展。隨著國內外形勢的發展變化,為更好適應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需要,進一步放寬準入門檻,激發市場活力,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促進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需要對《準入規定》部分條款進行修改。
《通知》在推進精準降費實施方面有哪些關鍵工作要點?
2020年初,我部啟動了《準入規定》的修改工作。在修改過程中,主要開展了如下工作:一是堅持問題導向,在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修改方案。二是2020年4月,我們書面征求了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門對《決定》的意見。三是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和我部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充分研究和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決定(草案)》。
2020年7月14日,我部第16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決定》。2020年7月24日公布《決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4號),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主要修改內容有三個方面:
一是刪除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要求。為更好激發企業活力,降低企業準入門檻,刪除了第五條以及《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等附件中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相關內容。
二是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停止生產的時間由12個月調整為24個月。《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0號)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生產企業連續兩年不能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需要特別公示。《準入規定》關于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特別公示的要求應與其保持一致。
三是刪除有關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申請準入的過渡期臨時條款。過渡期臨時條款主要適用于《準入規定》實施前已獲得準入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遵守有關過渡性規定,目前過渡期已經結束。
同時,根據上述條款的修改,《決定》對《準入規定》的部分附件作出相應修改。